为规范通过点钢网(上海点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点价交易系统进行的远期铁矿石现货点价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卖方在点价交易系统中进行点价交易报盘时,除申报铁矿石品种、数量、质量指标、交货地点、交货期等要素外,还应申报点价周期、基差。卖方应同时指定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期货合约作为点价标准合约,并按交易标的金额自行确定买方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卖方可在点价交易系统中选择点钢网特定会员为交易对象,经卖方选择的会员方可进行点价操作。买方在点价交易系统确认卖方发出的报盘后,向卖方支付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方可开始点价。
买方应在约定的点价周期内,按照既定点价模式在点价交易系统上完成点价。每次点价数量应为100湿吨的整数倍,当剩余量不足100湿吨时,应将剩余量计入最后一次点价的数量;买方点价时间为指定期货合约交易日的上午9:00至11:00及下午1:30至2:30;买方的点价操作仅做出当日有效,超过大商所铁矿石交易日15:00自动失效,所点价格落入当日指定期货合约盘面最高价和最低价区间时(包含最高价、最低价在内),即为有效价格。 买方完成单次点价后须以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书面方式将其所点价格、数量通知卖方。如果买方在点价周期内未完成点价,交易双方应以最后点价日的指定期货合约收盘价与基差之和作为未点价部分货物的价格。
点价完成后,买卖双方应签订《点价确认函》进行书面确认,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即买方的最终采购价格。 最终结算价格=∑{(单次点价价格+基差)×单次点价数量}。 买方付款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点价交易中如交易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依据本规则和双方签订的《点价购销合同》、《点价确认函》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参与方使用点钢网点价交易系统,即表明已同意其行为将遵循本规则规定。开展线上交易活动时,各方应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自行承担违反本规则或诚信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点价交易系统仅为会员提供线上平台,参与各方应承担系统信息使用风险、网络传输故障和不可抗力等非归因于平台方过错导致的风险。参与各方应慎重选择对手方,自行承担未经系统担保的对方违约风险。 第八条本规则由上海点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